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掺烧10%以上绿氨!国家发改委:实施燃煤机组掺烧绿氨发电
来源: | 作者:NOVTEC | 发布时间: 2025-03-22 | 3 次浏览 | 分享到:
2024年7月15日,国家发改委印发《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(2024—2027年)》的通知,其中指出:利用风电、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富余电力,通过电解水制绿氢并合成绿氨,实施燃煤机组掺烧绿氨发电,替代部分燃煤。改造建设后煤电机组应具备掺烧10%以上绿氨能力,燃煤消耗和碳排放水平显著降低。

其中提到:




绿氢、绿氨制取过程图解图表来源:《绿氨行业概览与展望》

二、改造和建设方

(二)绿氨掺烧。利用风电、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富余电力,通过电解水制绿氢并合成绿氨,实施燃煤机组掺烧绿氨发电,替代部分燃煤。改造建设后煤电机组应具备掺烧10%以上绿氨能力,燃煤消耗和碳排放水平显著降低。

(三)碳捕集利用与封存。采用化学法、吸附法、膜法等技术,分离捕集燃煤锅炉烟气中的二氧化碳,通过压力、温度调节等方式实现二氧化碳再生并提纯压缩。推广应用二氧化碳高效驱油等地质利用技术、二氧化碳加氢制甲醇等化工利用技术。因地制宜实施二氧化碳地质封存。

三、改造和建设要求

(一)项目布局

实施绿氨掺烧的项目,所在地应具备可靠的绿氨来源,并具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以满足绿氨制备需要。实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的项目,所在地及周边应具备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场景,或具有长期稳定地质封存条件。

(二)机组条件。

鼓励承担煤电工业热电解耦及灵活协同发电、煤电安全高效深度调峰等技术攻关任务的机组实施低碳化改造。鼓励煤炭与煤电联营、煤电与可再生能源联营“两个联营”和沙漠、戈壁、荒漠地区大型风电光伏基地配套煤电项目率先实施绿氨掺烧示范。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管理制度,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。绿氨掺烧项目氨存储设施原则上应建于煤电机组厂区外,项目实施单位应进一步明确并严格执行具体管理要求。

四、保障措施

(三)优化电网运行调度。研究制定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项目碳减排量核算方法。推动对掺烧生物质/绿氨发电、加装碳捕集利用与封存设施部分电量予以单独计量。

(四)加强技术创新应用。

加强煤电掺烧生物质、低成本绿氨制备、高比例掺烧农作物秸秆等技术攻关。



原文如下:



发改环资〔2024〕894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、能源局,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,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、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、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、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、华润(集团)有限公司、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、国家电网有限公司、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、内蒙古电力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:
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,认真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策部署,加大节能降碳工作力度,统筹推进存量煤电机组低碳化改造和新上煤电机组低碳化建设,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,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能源局制定了《煤电低碳化改造建设行动方案(2024—2027年)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抓好落实。

国家发展改革委

国 家 能 源 局

2024年6月24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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